为促进我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宗旨是为了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引进国(境)外优质的教育资源(教学管理经验、课程及教材等),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负责全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的报批、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的协议由双方法人签署,学校原则上不与中介机构和国(境)外教育机构在中国的代理签署合作办学协议。
第四条 有合作办学意向的部门,以书面报告并附上合作办学的协议及有关附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转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修改和会签,将会签意见上报校领导审核、签字,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分别报送上级管理部门。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经广西区教育厅审定后,报送国家教育部审批;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报送广西区教育厅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收到广西区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批件后,反馈相关部门,通知国外(境外)合作单位,并开始实施合作项目。
第五条 项目最迟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申报。为配
合教育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份集中受理有关申请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实施合作办学部门每年应回顾合作办学的执行
情况,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七条 校内涉及中外(境外)合作办学的其他有关部门
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和筹办新申报的合作办学机构,开展相应的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宣传和录取,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年度办学报告,以及对学生参加国(境)外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等。
(二) 学生工作处:审核全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本科生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工作以及本科生入学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 教务处:审核全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本科生学籍和专业设置、对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本科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后勤基建处:负责学生住宿安排及生活设施维修。负责购置学生生活设施及所购置设施的维护。
(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网络、电视的安装、测试及管理。
(六) 财务处:负责全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帐户,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七)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审计校内中外(境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以上部门职责为暂行,未提到的职责及部门,以学校实际工作安排为准。
第八条 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和资产财务的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作办学合同文本原件由学校档案室保存,送复印件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存档。
第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含培训),不得签订举办中外(境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协议。
第十一条 凡我校有关部门,在没有取得教育部、区教育厅或学校批准前,均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与中外(境外)合作办学相关的招生与宣传,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我校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201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