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是指在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注册学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1.公派学生出国出境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指得到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境外奖学金或各种项目奖学金等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学生,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学校与国外境外院校和机构进行的交流合作项目(含实习实训)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项目的学生。
2.学生因私出国出境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是指学生通过个人途径联系出国出境事宜,不参加国家与学校出国留学项目和国外境外实习实训项目,因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自筹经费出国出境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出境在一年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达到一年(含一年)以上的,称为长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生在国外境外留学实践期间,由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
学生的国外境外跟踪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二级学院协调处理与国外境外院校和机构的涉外事务。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二)负责学生留学实践动员;
(三)负责学生留学实践的选拔和初步确定名单;
(四)负责学生留学实践期间的国外境外追踪管理;
(五)负责与国外院校课程对接;
(六)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学生留学实践的相关工作;
(七)做好学生留学实践结束回国后的学习、毕业事宜等。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留学院校和机构的联系及合作协议的签订;
(二)对留学实践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指导,提供有关的咨询 和服务;
(三)为学生办理留学实践手续提供帮助;
(四)定期与留学院校和机构联系,了解学生在外的学习与生活;
(五)协助二级学院帮助学生解决在留学实践期间遇到的问题及困难;
(六)协助二级学院做好与留学院校课程和机构对接工作;
(七)遇重大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涉外协调与服务工作等。
第七条 相关部门做好留学实践学生的在籍管理服务工作等
第三章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选拔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选拔范围
(一)根据不同项目选拔不同年级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大学生;
(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外派学生出国出境留学实践。
第九条 选拔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
(二)身心健康;
(三)学习成绩优秀;
(四)外语基础好(达到国外境外留学院校和机构语言要求);
(五)运用计算机能力较强。
第十条 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学校推荐;
(三)选拔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进行外语培训名单;
(四)外语考试;
(五)选拔领导小组经面试确定外派名单;
(六)对方学校确定入学名单;
(七)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到国外境外学习实践的专业学生,按自愿原则报名赴国外境外友好合作院校和机构留习实践。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3个月以上者要按教务处相关规定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公派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3天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第十三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未报到者,根据教务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公派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出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公派学生在国外留学进修的各科成绩,应于国境外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各二级学院(部门)。
第十六条 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类公派学生在国外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广西科技师范学院,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十七条 公派学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申请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位的,须符合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十八条 公派学生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凡用外文撰写者,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在国外进行论文答辩且同时向联合培养高校申请学位者,可不提供中文译本,但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论文摘要。
第十九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因私出国出境。属出国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中进行并经学校批准。在正常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应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同意,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到国际交流合作处领取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按申请表格要求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报学校领导批准,方可出国出境,手续办完后报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在外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申请休学,学籍管理按公派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二十一条 公派学生在国外境外的学费、国际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和学院党总支团委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派学生在国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应作好出国出境学生的跟踪管理工作,并指派专门教师负责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的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二级学院(部门)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院校、机构的各项规定;应注意维护广西科技师范学院的声誉,正面宣传学校的形象。
第二十七条 公派学生如中途放弃所参加的项目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出国出境学生必须按照国外境外合作院校和机构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须购买航空以及其它交通保险。在赴国外境外途中以及在留学实践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由其本人支付。
第二十九条 出国出境学生在留学实践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以及国境外合作院校和机构的规章制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