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与规范我校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教学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增强外教教学工作的责任感,保证教学质量,防范或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差错的发生,并使事故、差错一旦出现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外教教学事故、差错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根据事故的程度分严重教学事故(A级)和一般教学事故(B级)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事故:
1、外教在课堂教学中散布恶意攻击我国政治与民族议论、淫秽内容、借故传教,讲课内容有严重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A级)
2、在监考中徇私舞弊、包庇、怂恿学生作弊者。(A级)
3、不经教务处和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擅自批准学生免修、免考者。(A级)
4、不经教务处和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擅自批准学生停课者。(A级)
5、外教无正当理由缺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时间超过5分钟(含5分钟)。(B级)
6、上课期间,外教擅自离开课堂超过10分钟,使教学中断不能正常进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B级)
7、监考不负责任,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B级)
8、擅自停课、误课,私自找人代课。(B级)
9、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差错者。(B级)
10、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情况,经学校、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领导研究认定为教学事故的。(A或B级)
(二)教学差错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教学效果受到较大损失的情况。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差错。
1、外教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不含5分钟)者。
2、上课期间,外教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内。
3、外教上课前未认真备课,未认真书写教案,未按规定布置、批改作业与实验报告,考试命题粗制滥造或沿用陈题。
4、外教上课不严肃抓课堂纪律,造成课堂纪律松懈。
5、外教未及时向二级学院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相关请假手续,造成停课。
6、外教上课时间打电话,影响学生正常教学。
7、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所任课程考试或擅自提前或延迟进行所任课程考试。
8、错评学生成绩,登错或漏登学生成绩。
9、外教未经二级学院批准,擅自调课。
10、批阅(改)作业和试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
11、不按时上交学生考试和补考成绩或上交后又无故更
改成绩,以致影响学生补考通知单的发放和学籍处理的决定。
12、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学生造成较大影响的情
况。
二、教学事故与差错的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发生后,由二级学院查清情况、性质与影响,写出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报告与处理意见,并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并报教务处与国际交流合作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
(二)因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每次罚款400元人民币;教学差错,每次罚款200元人民币,罚款金额从外教工资扣除。
(三)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学校将以文字形式记入外教个人档案,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学校有权提出解雇,并以报告形式上报广西外国专家局备案。
(四)凡属教学差错,根据其后果与责任者的认识态度,按情况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五)一学年发生一次A级教学事故或两次B级教学事故者,除进行相应罚款外,学校有权提出解雇,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学校财产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外教教学活动。自发布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与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