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保证外教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教外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聘请外教是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办学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第二条 聘请外教要以我为主,按需聘用,择优聘用,保证质
量,用其所长,讲求效果。
第三条 聘用外教要执行“由下而上”的原则。由需求部门申报,
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初审及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方可聘请。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聘期在一个学期以上(包括一个学期)的
外教。
第五条 接触外教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国家的事,不说不利于国家的话。
(二)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
(三)严守国家机密。
(四)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五)对外教要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作风正派。
(六)不得利用同外教的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不许向外教索要或示意赠送财物。
(七)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八)与外教相处期间不得酗酒。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六条 受聘来校工作的外教必须具有合格的学位证书、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具有其本国教师合格证书或国际英语教师资格证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教学经验。
第七条 经体检合格,具有正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八条 其在本国及他国无法律纠葛。
第九条 对华友好,能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我国及各地的风俗习惯。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十条 需求申报。二级学院若需聘请新外教,应提前1年做计
划,于每年3月或10月填写《外教需求申报表》并将聘请外教计划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十一条 学校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各个学院的《外教需求申报表》呈送学校领导审批。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具体聘请工作。
第十二条 聘请对象的选定。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本办法第二
章之规定,对待选外教进行初次资格审核,将候选人的基本资料(简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交由学校领导审批验选,将最终确认聘请对象告知申请二级学院。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学校领导的批复,按照本规定的
要求自行与外教或其所在组织、单位联系,明确其来校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定。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国际交流合作处代
表学校与拟聘用人员草签聘用合同,外教到校后,再与其签定正式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聘请外教的报批。国际交流合作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
请外教聘请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所聘人员来华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其办妥来华工
作许可与签证通知,以便聘用人员办理Z签证;在其入境后,为其办理各种工作证件,包括《外国专家证》和在华居留许可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外教入境前一周通知相关部门(主要是二级学院、后
勤基建处等)做好教学、生活服务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外教在聘用期内,由学校提供住房及家具设备壹套,
包括空调、电视、电冰箱、电脑、洗衣机、微波炉、打印机及常规日用家具等。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保持与外教的联系,并安排接送车辆
及人员前往机场或车站迎接。
第二十条 外教入境后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报辖区派出所和市公
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并在学校建立该外教档案。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须及时安排、落实外教入住专家宿
舍,并安排一名合作教师帮助外教熟悉生活与教学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必须及时带外教前往出入境体检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第二十三条 向外教介绍学校情况、国家有关外国人的管理制
度、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对于外教的管理办法及我国的风俗习惯等。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教在校期间的涉外事务管
理、生活后勤保障等日常事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教学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二级学院需指派一名教师作为外教合作教师,帮助日常教学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未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安排
外教兼任超出合同规定的其它教学工作。确实由于二级学院的发展需要外教兼任其它工作的,须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得到外教同意后,方可适当安排外教对学校发展有益的其他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邀请外教外出上课或讲学,不得邀请外教到非开放地区或教学规定区域以外地方游玩,不得借用学校配给外教的教学设备、生活和通讯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教,学校可授予其先进工作
者、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也可推荐其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绣球奖”的评选;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外教,按所签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二十八条 在外教聘用期结束前两个月,国际交流合作处及二
级学院应根据外教的综合表现,在征求其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续聘,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呈报学校领导。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最终是否续聘决定通知外教,如不续聘,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二级学院应做好外教离校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外教离任时,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订好离任外教的
返程国际机票或国内车票,及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及行李的验关手续并联系托运事宜,并派专人送其至机场或车站。
第五章 教学、教学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条 外教的教学和在教学过程中发生各种教学事故、差错时,应严格按照《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外籍教师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展。
第六章 相关待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旅费。外教往返国际旅费以外教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中有关国际旅费的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在签订正式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国际交
流合作处负责为外教投保《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保障、住院保障、意外伤害保障、门急诊保障)或办理学校职工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外教就医必须在我校所指定的医院就诊,如确需外出就诊,必须在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后,前往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未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自行在非指定医院就医的,费用自理。外教的挂号、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陪护人员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第三十三条 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待遇执行,依照外教学历、职称及相关工作经验发放。外教在足额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合同约定,督促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工资。聘任期内遇公共假期及学校寒暑假工资照发。
第三十四条 旅游补贴。学校为工作期限一年的外教按照国家标
准提供每年国内旅游补贴;工作期限为半年的年旅游补贴费用减半。
第三十五条 食宿待遇。学校向外教提供免租金公寓一套,并免
收自来水费、电费、网费和煤气费。外教在我校工作期间的伙食费、电话费、热水费等自理。
第三十六条 相关费用。学校承担外教来校任教相关手续的申办
费、体检费以及相关证件的办理费用等。外教的回头签证费及中途出国(境)需申办的其它相关证件及与之相关的申办费用均需自理,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其申办。
第七章 外籍教师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是我校外籍人员安全保卫的归口管理部门,
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外籍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其它涉外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二级学院要各自确定一名分管领
导,协助保卫处做好涉外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保卫处和二级学院共同做好向外
教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涉外师生员工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涉外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和保密意识,杜绝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有损国家形象的违法现象发生。
第四十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派专人每学期至少一次定期到外籍人
员公寓检查水电设施,杜绝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保卫处要做好向外教进行防火、防盗、外出等的安全宣传工作。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聘用外教,必须用于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教
学工作或本单位师资的培养和科研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出差或在校内外进行有偿上课、讲学或讲座活动。如需安排其到校外进行有偿上课、讲学或讲座及其它社会活动,必须事先征得国际交流合作处的同意。
第四十三条 外教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和我校寒暑假休假待
遇;要求过其本国重大节日者,可允许休假一天。
第四十四条 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严禁其以教学
名义在学生当中散发带有宗教与政治色彩的传单、书籍和言论。严禁外教对学校师生传教。
第四十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二级学院应关心外教的生活,在重要节日、其生日或生病期间应表示庆贺或慰问。
第四十六条 外教要求调课、请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销
假手续并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请病假两周以内要出具医生证明。如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教学的,应作自行解除合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外教休假期间外出旅游,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汇
报其旅行计划及旅行路线。
第四十八条 外教公寓不得挪作它用。假期和其它闲置期间,外
教公寓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九条 外教工作期满离校时,国际交流合作处必须认真
检查房内设施。如房内设施有损缺,应责令外教进行赔偿或修复有关设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
释。本规定如有与政府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则按政府规定执行。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