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修订)
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国外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外国留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
第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报批、各种证件办理、教学安排、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与服务等。
第三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外国留学生住宿安排、宿舍生活设施配置及维修、床上用品清洗与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为外国留学生宿舍提供网络服务与维修。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做好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人身、财物、防火、防盗的安全保卫工作,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 外国留学生行为规范
第六条 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七条 尊重师长,团结同学,自觉维护和增进本国与中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八条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
第九条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第十条 学习期间不从事传教和经商活动以及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斗殴,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散发和张贴任何宣传品。
第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共财物要照价赔偿。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报到后要按照要求办理以下注册手续:(以当局实时要求为准)
1、准备 2 寸证件照片15 张;
2、填写《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
3、交验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登记表》
( JW202 表)和《国际旅行人员健康检查记录》等材料。
4、缴纳注册费、学费、教材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体格检查记录需经卫生防疫站验证。验证不合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补检有关项目或重新体检,身体不达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已被录取的外国留学生不能如期报到,逾期2周且无函电说明情况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在校外国留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时间回校注册报到。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回校的,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缴纳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其他费用。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该学期学费不退,住宿费按实际天数结算。
第二十条 中途复学者和入学者,须缴纳该学期的全额学费;
第五章 考勤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和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需有医生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离开市区者,需报告班主任。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原则上作自动退学处理。若有特殊理由,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并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习期间不能请假外出旅游或访友,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外出或学期末不经批准提前离校,均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予以表扬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外国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其可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放假1~2天。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外国留学生, 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留学生,按中国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学籍及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所在学院管理,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按商定计划进行教学,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学院共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的,予以颁发学历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凡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予以颁发学习证明,证明上注明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要求休学、退学、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以及更改学习专业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章 图书借阅
第三十二条 领取借书证时需交押金,离校时还清所借图书及借书证后,凭押金收据取回押金。
第三十三条 要爱护图书,不得涂划或损坏。
第三十四条 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丢失或损坏图书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五条 借书册数和期限,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住宿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配合后勤基建处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保持宿舍整洁,爱护房内设施,禁止留宿外人。
第三十八条 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房间内或宿舍楼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房内设施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得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不得私自配置房门钥匙及自行在房门上加锁或换锁。
第四十条 入住时办好房内设施、家具及床上用品等借用手续,离校时向后勤基建处工作人员清点并如数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在宿舍内煮食物。如因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注意节约用电,遵守用电规定,超标用电者应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四十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外国留学生一律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准在校外租房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校外合法租房手续,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登记地址。
第四十四条 国内外亲朋好友来访并需在校内住宿者,需事先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留宿他人。
第九章 保健医疗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来华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并有符合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要求的健康证明书。来校报到后,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疾病不适宜在华学习的,应立即离校回国。
第四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医疗费用自理。在校医务室看病,凭学生证就诊。
第四十七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的校纪、校规等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有关费用,由留学生自理。
第十章 旅 游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利用节假日在中国境内旅游,离校前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去向等信息,填写《外国留学生节假日外出去向表》,返校后及时报告,并注意旅行安全。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同意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由于违反规定及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全部自负。
第五十条 外国留学生不得到中国未开放地区旅游或访问。到访旅游地区,应遵守当地风土民俗。
第十一章 离 校
第五十一条 离校前应持《离校清单》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等,结清账目后将《离校清单》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经审核无误,方可离校。
第五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在离校前一天,应告知后勤基建处,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交还住房钥匙,同时结清住宿费。
第五十三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外国留学生,应在完成学业的一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外国留学生身份申请办理居留证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8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2016年2月10日